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国法医学的发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法医学的发展

中国法医学的发展

法医学是与政法实践有关的医学。法医为侦查审判案件提供资料和证据,其内容包括勘验现场,检验活体或尸体,证物和毒物以及审查其他有关法医方面的材料。
我国最早的法医学检验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礼记》和《吕氏春秋》都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1975年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云梦秦简》,说明战国时期已有法医学。竹简中大部分是秦律条文和治狱案例,其中一册题名《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刑侦技术书籍,所记载的22个案例中有7个是法医学方面的,其余都是刑侦技术方面的。案例的写法采用当时通用的格式,供检验人员编写实际鉴定例及从事检验的参考。其中十分珍贵的案例有他杀、缢死、首级、外伤流产、麻疯病等的法医检验例,当时已有较详细的现场勘验记录;有关于手迹、足迹、膝迹、血迹、工具痕迹的记载。他杀和缢死两例,注意描述了损伤性状、衣服伤与肉体伤的关系、凶器的推定。详细记载了绳索的性质、走行特点、悬挂情况;提出缢死有舌出、二便失禁、有叹息声等所见;尤其宝贵的是关于缢沟性状的描述,以“不周项”(即八字不交)做为缢死索沟的特征,以“椒郁色”(索沟部郁血、出血)做为生前缢沟的特征;并明确指出:“若舌不出,解索时无叹息声,绳索压迹无椒郁色,绳套紧小不能脱头,难定缢死。”说明早在两千三、四百年前,我国法医学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成就。
唐律(颁于653年)是现存最古的封建法典。唐律明确规定:“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唐律还确定了“伤”的定义,规定了损伤的基本分类。并提出了确定致命伤和进行死因竞争的必要性,以及损伤程度、诈病、自残、堕人胎、年龄、废疾、笃疾等法医学活体检查方面的问题。宋代承袭唐律,并进一步规定了哪些官吏施行检验:“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尉,县尉缺以次差簿、丞,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规定了检验官的职责,指出了各种失职情况(有官可纳而称缺; 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应验而不验; 受差过两时不发;不亲临视;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等)及应受的法律制裁。还明确规定:凡死亡当时无近亲在旁的,都应差官检验;囚及非理致死者并应复验;病死者,人证属实,听免检验。宋代检验制度的又一重要成就是官订验尸格目的颁布。格目有初、复两种,现存于《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它是为了克服当时检验工作弊端而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宋代有关检验律令的具体化。格目的作者郑兴裔,鉴于郡县忽视法医检验,吏仵伺机行奸,乃于淳熙元年(1174年)首创验尸格目,奉旨颁行。其后又有检验正背人形图的颁布(嘉定四年,1211年)。验尸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与宋以前沿用已久的“验状”(记录检验结果与签署结论的文件)三者联合应用于尸体外表检查,在当时的情况下,有益于检验质量的提高。
在当时严密的检验制度以及相当盛行的法医学检验,是《洗冤集录》等系统法医学著作诞生的决定性因素。但在《洗冤集录》出现前已有《内恕录》、《检验法》等法医学书,可惜都已失传。对法医学的发展影响较大的有中国古代刑侦技术三大名著: 《疑狱集》、《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
《疑狱集》: 为和凝任府从事和刑部员外郎(923~929年)时所编辑。其子㠓又于989~990年间续增两卷,原书失传。现存最早的刊本是嘉靖乙末(1535年)李嵩祥刊本,全书十卷,前两卷为和凝撰,三、 四卷为和㠓撰,后六卷为明人张景增辑。内容都是从史料中将前人治狱、折狱、检验的经验摘录汇编而成的。
《折狱龟鉴》: 为南宋郑克撰。郑克为使治狱之官精于折狱,减少冤案,将《疑狱集》改编为《折狱龟鉴》。是书比《疑狱集》更为丰富。其确实卷数不详,有三卷、二十卷、二十门等不同说法。现存的各种刊本都是二十门,并经四库全书厘定为八卷。一门之中条数多少不定。每条目录均仿《晏子春秋》体例,如“孙登求过园比佩释操弹冤”,读目录即可知其基本内容。条末多附作者按语,将折狱经验上升为理论——“情迹论”,主张案情与求迹(物证、伤证)是折狱基础。他的理论后来流传日本,对中、日法医学、刑侦技术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棠阴比事》:不分卷,为南宋桂万荣撰。嘉定辛未(1211年)刊出。端平元年(1234年)重刊。本书取名棠阴,来自“棠阴下听讼断狱”,比事是将目录“比事属辞,联成七十二韵”,内容取自《疑狱集》和《折狱龟鉴》。本书曾风行于日本,有各种版本。
祖国医学中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是巢元方的《诸病源候论》,该书比较科学地记载了许多与法医学有关的疾病、中毒的概念、发病病机和临床表现。《洗冤集录》出现前的主要成就还有发现确定死亡的两种主征:“脉短气绝死”(《素问》); 明确不同程度损伤的定义: “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礼记·蔡邕注》);雷击纹的发现(《论衡》);窒息死的动物试验(《论衡》);诈病的诊断(《伤寒论》); 烧死生前死后的初步鉴别法(三国吴末,张举);滴骨验亲法(三国谢承《会稽先贤传》,《南史·豫章王综传》);银钗、卵白验毒法(《诸病源候论·外台秘要》);自造伤、自残、年龄等的鉴定经验(《疑狱集》、《折狱龟鉴》)。《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南宋提刑宋慈(参见“宋慈”条)撰,刊于理宗淳祜七年(1247年),比欧洲法医学著作早三百五十余年。
《洗冤集录》以后,约在宋末元初之间,赵逸斋又订《平冤录》。元贞三年颁发儒吏考试程式(结案式),全文载于《元典章》中,它是元朝政府规定上报民刑案件结论的通式,并用它来招考儒吏,以达到文案的统一。结案式全文共二十四个部分(每个部分以一个字代表)118条。与法医学有关的是尸、伤、病、物等前四部分共53条。“尸”相当于尸体检查,“伤、病”相当于活体检查,“物”相当于物证检查。结案式在世界上第一个统一了法医学的三大组成部分,是继《洗冤集录》以后,对世界法医学的又一贡献。
至大元年(1308年)王与又根据《洗冤集录》、《平冤录》、《结案式》、元代检验制度及个人经验,撰为《无冤录》(参见“《宋元检验三录》”条)。《无冤录》是现今唯一保存平冤录内容的书籍。它后来流传朝鲜与日本,成为这两个国家古代法医检验的指导著作。本书作者王与在任杭州路盐官,州提控案牍时,在救荒救灾工作中曾一再有功于民。折狱方面,在省中也素有声望,曾数决疑狱。《洗冤集录》和《无冤录》是明代的主要检验用书,此外还出版了《洗冤捷录》、《洗冤法录》等以《洗冤集录》为主的《洗冤》、《无冤》二录改编本。清代的代表作是《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简称《洗冤录》(参见“《洗冤录》”条),后经刑部颁发通行全国。
自元迄清,这一期间的中国法医学虽然发展缓慢,但也取得一定的成就。这一期间的法医学成就有: 三种确定死亡新法(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的发现(吕坤,1593年);棺内分娩例的报告及对宋慈“尸埋地窖地水火风吹死人(分娩)”说的质疑(王与,1308年);缢死者舌骨大角骨折的发现(国拙斋,1777年);扼死者三种扼痕:指甲伤、指头伤、虎口叉伤的发现(郎锦麒,1829年); 根据损伤的深浅、参差、排连等性状鉴别自刎与他杀割颈(姚德豫,1832年);枪创的射入口、射出口大小以及散弹创与射击距离的关系(国拙斋、李观澜); 鸡奸的形态特征(郎锦麒);人畜骨的形态鉴别(李观澜);鸦片中毒假死例报告与假死机制分析(阮其新,1832年);以僵硬(尸僵)、变色(尸斑)做为确定真死的依据(阮其新)。
中国古代法医学的成就受到世界各国法医学者的重视,其法医学著作的译本有七国十九种之多: 朝鲜有《新注无冤录》(崔致云,1440年)、《增修无冤录》(具宅奎,1744年)、《增修无冤录谚解》(徐有邻,1792年)。日本有《检使辨疑》(传写本,1736~1740年)、《无冤录述》(河合甚兵卫源尚久,1768年)、《福惠全书训译》(小行简,1850年)、《福惠全书和解》(近藤圭造,1874年)、《变死伤检视必携无冤录述》(1891年)、《检尸考》(奥宫国治,1877年)、刑罪珍书集本《无冤录述》(武侠社修正本,1930年)、《平冤录》(董炳然,1931年)(本书实为无冤录下卷)。法国有节译本(1779年)、Martin译本(1882年)、Litolff译本(1910年)。德国有Britenstein译本(1908年)、Hofmann译本。荷兰有Grijs译本(1862年)。英国有Giles译本(1873年),美国有Mcknight译本(1981年)。
辛亥革命后,1912年,法律首次规定准许解剖尸体:“检证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并实验其余必要部分”(法部呈定刑事诉讼律第121条),并规定了鉴定人的资格、权利与义务。1913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其中第二条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实行解剖”。1915年始在北京、浙江等医药院校设法医学课程。但是由于当时政府忽视培养法医人材,实际检尸仍由仵作进行,由于错案不断发生,引起社会公愤。舆论界纷纷要求法医解剖,反对仵作验尸。1930年,林几教授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室。1932年,在上海成立第一个法医研究所。1934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可惜不久研究所被日寇炸毁,使法医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破坏。林几(1901~1951年)教授是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先驱者。他为祖国法医事业培养法医人材,传播现代法医学的进展。他的许多论文都体现他对祖国遗产抱着吸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正确态度。在亲子鉴定、鸦片及吗啡中毒,已腐溺尸的溺液证明等问题上,都作过一定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法医事业的发展才开始有了希望。1950年发布了解剖尸体规则,由南京第五军医大学(1951年)、沈阳中国医科大学(1955年)、第二军医大学(1956年)分别开设法医师资班,并培养出第一批法医研究生,使全国多数医学院校均有法医师资,开设了法医课程。司法部法医研究所与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接连开设法医班,各地也与医学院校法医教研组合办法医班,培养出大批法医人材,充实公、检、法各部门。其中许多人成为这些部门中的法医骨干,对我国的法医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培养法医人材的同时,1955年中国医科大学法医教研组翻译出版了Попов著《法医学》,1959年陈康颐教授等编《法医学》,两书先后作为高等医药院校的教科书,并对我国法医鉴定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忽视社会主义法制,刚刚兴起的法医事业,以后又受到挫折,培养法医人材的重要基地法医研究所被撤消,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组连同法医学课程也被取消,大批刚刚培养起来的法医师资被迫改行。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了解剖规则,先后恢复了沈阳、广州、武汉、西安、南京、成都、太原等地医学院校的法医学教研室,并开设专业班和进修班培养法医人材,有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出版了《实用法医学》、《中国医学百科全书法医学》分卷和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医学》。1979年12月1日,公安局在西安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1980年3月14日沈阳法医学会首先成立,同时创办了法医学术刊物《法医通讯》季刊。其后广州法医学会与武汉法医学会相继建立,并分别召开了年会。

☚ 中医口腔科学的发展   中国古代对肿瘤的认识 ☛
00013335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21: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