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
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订立的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和管理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法律文件。是中国和外国签订的一个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双边条约。1981年3月3日,中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在各自国家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法律手续并交换,确认通知之日起生效。该协定有效期为15年,15年以后,在根据该协议第2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政府在最初15年期满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提前1年以书面预先通知另一方政府,随时终止本协定。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项在艺术、科学、文化、娱乐、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很多种迁徙于两国之间并季节性地栖息于两国的鸟类是候鸟。该协议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在保护和管理候鸟及其栖息环境方面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