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对官民不婚的规定
禁止官民通婚大约是从唐朝开始的,《唐·户婚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金律逸文》规定:“监临之官娶部民为妻者,加徒一年,强者加一等。”《元律》规定:“旧例,监临之官不得与百姓交婚,虽会赦犹离之。”《明律·婚姻》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者,杖八十。”各朝法律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因为要避“强娶”之嫌,在任的官员如果娶管界内的民女为妻妾,似有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的嫌疑;另外,也为防止官员借联姻之机,结党营私,勾结地方乡宦,发展自己的地方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