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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

奴隶制时代,实行土地国有制。其耕作形式为大田作业,土地所有形式为奴隶主公田等级占有。春秋时期出现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萌芽,公田破,私田兴,封建土地私有制 (私田) 逐渐代替了奴隶制。封建土地制度是封建制度的核心。从土地所有制形式看,是私田代替了公田。从农业经营形式看,是小农经济代替了大农经济。小农经济是封建土地所有形态的剥削基础,重敛则小农破产,轻税则小农盛兴,从而形成周期性的兴衰循环。小农扩大再生产困难,市场狭隘,资本始终游离于生产过程之外而转化为土地资本,商人亦以地主为归宿。地主、商人、官僚三者彼此虽有矛盾,但并不显著,地主大多一身而三任。农民既可下降为佃农乃至农奴,也可以上升为地主。农民与地主的矛盾虽是对抗性的,却具有融通性。这样便使中国的封建制度停滞迁延了两千多年。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巩固和扩大。这一时期土地兼并的形式有赐与、强占、买卖等。兼并土地的主要为新贵、官僚、普通地主,这就意味着封建大土地私有制已趋巩固。而民间土地买卖盛行,又意味着新兴地主势力的壮大。土地所有制形式有: 私田,占主要部分,佃奴制成为秦汉时期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形式。东汉黄巾起义后,王田残破。面对现实,魏、蜀、吴实行屯田制。屯田由分耕制与佃耕制相结合,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屯民来源于农民,较自由,身分与佃农相按时完成。军屯按军事编制进行控制,逃亡罪及妻子。随着土地兼并,屯田制被破坏。西晋政权针对士家大族疯狂的土地兼并,人民大量降为佃农,实行占田制。其占田令规定: 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后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荫属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食客三人到一人。男子有权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一种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土地数。占田令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规定占有土地和佃客的正式立法。占田令也有限制土地兼并之意。北魏时期推行均田制,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 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十亩,女子五亩。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耕牛一头受田四十亩,限四牛。官吏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宰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离职时转交下任,不得无故迁移。均田制并不能解决土地问题,当然它对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作用。隋朝也行均田制,“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 多者一百顷,少者四十亩。” 京官给职分田,多者五顷,少者一顷,官署给公廨田。农民授田一夫一妇受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受永业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间,奴婢受田的数量和普通农民一样。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四牛。唐代的均田制规定: 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王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尉、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府和官僚,还分别领有公廨田和职分田,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对百姓受田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 这些人如果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僚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从以上三朝的均田制表明,在私有土地制为主导的情势下,均田制中的土地私有化成分愈益增长。土地买卖盛行,均田制上的农民更不可能永远固定在土地上。土地兼并剧烈,中唐以后,均田制瓦解。
在宋元明清诸朝,私田佃农制已取得了绝对统治地位,成为惟一法定形式。封建大土地私有制加速发展,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有倾向合一之势。各朝虽有一部分要官田土,不论职田、屯田、营田,不论官庄、省庄、皇庄、王庄,其生产方式均采用佃农制。
宋朝撤除土地兼并的限制,法律也许可买卖官田,地主可以毫无限制地兼并土地。在地主的疯狂地掠夺之下,官田、民田的界限逐渐泯灭,国有土地—私有土地趋向合一。有宋一代,土地兼并之风超过以前任何一个朝代,其间所展开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夺土地的农民阶级之间以及地主阶级内部的,包括地主之间、中央王朝与私人地主之间争夺土地的斗争是空前剧烈的。政府以抄括、诟买等手段吞没土地,又以借佃、赐与、出卖、隐占等手段转化为地主私田。官田采用佃农制耕种。元代土地有官田、民田 (元称 “自实田”) 之分。官田有军屯、民屯田、职田、赐田和一般官田。元太宗分封贵族、诸王及后妃、公主、勋臣,皆有食邑分地。蒙汉贵官、地主、寺庙更广占私有良田。普通地主也占有数以百万亩计的田地。土地耕种者也由农奴转为佃农,到这时佃农制已占有统治地位。
明代土地所有形态仍分官田、民田。官田有没官田、还官田 、学田、官庄、屯田等,为国有土地; 民田与灶田、寄庄田,则为私有土地。明代的封建土地形态是以民田为代表的封建大土地私有制占居统治地位,官田是其补充形式。明律认可官田可以买卖,这无异在法律上否定了土地国有制。造成土地兼并剧烈,土地集中规模恶性膨胀。以皇帝为首的特权地主占尽天下良田,普通地主也大量占田,土地高度集中,造成了地主大土地私有制恶性膨胀,个体农民小私有制大量破产的土地关系的尖锐矛盾。这时国有土地已实际被废除。
清代土地所有形态仍大体可分为官田、官庄、屯田、民田四种形式。前二者为国有土地,民田为私有土地。清代在法律上已明定废除国有土地,土地非身分性比明代更趋明显。清代的官庄有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八旗庄田、驻防庄田四种,名义上虽为国有土地,实际上则为满清皇帝、诸王贵族、八旗将士私人所有。官庄的土地源于 “圈地”。满清入关后,为了扩大经济势力,缓和内部矛盾,便对汉人的土地实行原始、野蛮的圈括,以分赐给满清王公、贵族及八旗将士。其圈括的范围除明代皇庄、王庄、勋戚庄、官田土地,还包括民间的私有良田也肆意吞并。这些土地经过圈拨、兑换、退圈诸过程,形成了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八旗庄田、驻防庄田等所谓官庄。清初民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中仍占居统治地位,种类多达20余项。其中,最多的为民间赋税地和更名田,再次为前江浙官地。对前明时江浙官田,清在法律上承认其私有权,“与民田一例起科” 赋税; 明皇、王、勋戚各项庄田,清廷不收地租只收地税,称为更名地,同民间赋税地同称民田。更名地的立法,在法律上形式废除了封建国有土地。康熙时期,土地兼并已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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