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 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或称“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简称“中国封建经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中国历史上第三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形态,第二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剥削人的社会经济形态。何时从奴隶占有制社会经济形态转变为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学术界尚无定论。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的下限止于清道光二十年( 1840 )。在各个学派一致承认属于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时期里,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是:(1 )农业是最基本的事业。手工业的基本形态是农民家庭的副业,即家庭手工业。农业中的生产关系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本形态。封建生产关系所依存的生产力、包括农业和手工业, 都是以铁工具和手工劳动为特征。(2)土地是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分为 “官田” 和 “民田” 。“官田” 为封建地主阶级的国家所有, 由皇室、贵族、官僚占有并取得土地上的地租收益。“民田” 即私人所有的土地。其中,大部分为封建地主阶级所有, 小部分为农民及社会其他居民所有。民田可以买卖。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态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少数地区存在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3)官田和地主所有土地的基本使用方法是租给农民。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对地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如部曲制、佃仆制等。租地的方法, 自唐以后,契纳租田发展起来, 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佃农可以迁移、退田,永佃制增多。不同地区、不同来源、不同佃租制度下的佃农, 其人身自由制度与法律地位是各不相同的。佃农有自己的个体经济。(4)土地收获物的分配, 在官田上, 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归国家占有, 剩余的部分归农民, 作为所耗生产资料的补偿与维持生活之用。在农民自耕的土地上, 一部分以田赋的形式归国家占有, 剩余的部分归农民所有。在地主的土地上, 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归地主占有, 从地租中余下的一部分归佃农;地主以田赋的形式, 将地租中的一部分交纳给国家。农民除交纳地租和田赋外,还要服劳役, 地租和田赋的形式主要是实物: 自唐以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实物折成货币的形式逐渐增多。地租率一般为土地收获物的50%左右。确定地租数额和地租形态, 主要有分成租制与定额租制两种。( 5 )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地主收取地租, 国家征收田赋, 主要是为了满足对生活资料的需要, 包括奢侈生活的需要, 很少用于交换。农民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生产的目的是供地主、官吏与自己的直接消费。男耕女织即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是农民家庭的基本生产方式。耕种粮食与纺织布匹是农民家庭生产的基本内容。对于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来说, 需要交换和可以用于交换的产品很有限。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 并缓慢地发展着。(6)城市是商业,货币流通、交通和财富集中的中心, 也是封建文化的中心, 也是政府政治军事统治的中心。城市中的重要商业、货币经营、手工业, 由政府经营。商人和个体手工业者只是城市中居民的一部分, 不掌握城市的领导权。城市既统治也剥削乡村。城市关系极为尖锐。与欧洲中世纪的情况不同, 不存在城市与封建主的对立与斗争。(7)在生产力、土地私有制、商品货币关系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在封建统治与束缚薄弱的地方, 较早地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 但发展得极为缓慢, 并几经摧折, 未能突破坚硬的建经济的外壳。参见 “中国古代经济史分期问题”。 ☚ 中国奴隶占有制社会经济形态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 ☛ 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 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或称“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简称“中国封建制经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中国历史上第三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是第二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剥削人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国何时从奴隶占有制社会经济形态转变为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学术界尚无定论。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形态的下限止于清道光二十二年 (1942年)。在各个学派一致承认属于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时期里,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1) 农业是基本的生产事业。手工业的主要形态是农民家庭的副业,即家庭手工业。农业中的生产关系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本形态。农业和手工业中,生产关系所依存的生产力,都是以铁工具和手工劳动为特征。(2) 土地是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官田为封建主阶级的国家所有,由皇室、贵族、官僚占有并取得土地上的地租收益。民田即私人所有的土地。其中,大部分为地主阶级所有,小部分为农民及社会其他阶层居民所有。民田可以买卖。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少数地区存在领主土地所有制。(3) 官田和地主所有上地的基本使用方法是租给农民。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对地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如部曲制、佃仆制等。租地的方法,自唐以后,契约租田发展起来,佃农可以迁移、退佃,永佃制增多,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不同地区、不同来源、不同租佃制度下的佃农,其人身自由程度与法律地位不同。佃农有自己的个体经济。(4) 土地收获物的分配: 在官田上,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归国家占有,剩余的部分归农民,作为所耗生产资料的补偿与维持生活之用。在农民自耕的土地上,一部分以田赋的形式归国家占有,剩余的部分归农民所有。在佃农耕种的地主的土地上,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归地主占有,余下的一部分归佃农; 地主将地租中的一部分以田赋的形式缴纳给国家。农民除缴纳地租或田赋外,还要服劳役。地租和田赋的形式主要是实物; 自唐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物折成货币的形式逐渐增多。地租率一般为土地收获物的50%左右。地租形式主要有分成租制与定额租制两种。(5) 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地主收取地租,国家征收田赋,主要是为了满足对生活资料的需要,包括奢侈生活的需要,很少用于交换。农民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生产的目的是供地主、官吏与自己的直接消费。男耕女织即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是农民家庭的基本生产方式,也是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耕种粮食与纺织布匹是农民家庭生产也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内容。对于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来说,需要交换和可以用于交换的产品很有限。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并缓慢地发展着。(6) 城市是商业、货币流通、个体手工业生产和财富集中的中心,也是封建文化的中心、政府政治军事统治的中心。城市中的重要商业、货币经营和手工业生产,由政府经营。商人和个体手工业者只是城市中居民的一部分,不掌握城市的领导权。城市统治和剥削乡村。城乡矛盾极为尖锐。与欧洲中世纪的情况不同,不存在城市与封建主的对立与斗争。(7) 在生产力、土地私有制、商品货币关系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在封建统治与束缚薄弱的地方,较早地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发展得极为缓慢,并几经摧折,未能突破坚硬的封建经济外壳。 ☚ 中国奴隶占有制社会经济形态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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