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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其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改为今名,受理案件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一方为中国当事人和另一方为外国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以及双方均为中国当事人而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案。该机构在深圳和上海设有仲裁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其性质属于民间性组织。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6年3月31日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条规则》。该会受理中国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包括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决定把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扩大了其组织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也扩大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发生的争议。1988年8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切争议案件。我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逐步成为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中国有关方面的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两年,现有委员21人。仲裁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提名,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贸促会指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仲裁委员会主席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该会工作。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秘书处提出名单,经一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贸促会聘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实行协议仲裁、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回避、仲裁会议。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调解和仲裁相结合,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等原则和制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4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我国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前身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56年设立于北京,原名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其受案范围包括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议。该会在深圳设有分会,可独立受理各类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贸易通道与港口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Commission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属下的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身是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6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并制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其任务是: 受理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包括外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同中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中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有关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1980年改名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于1988年9月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案件范围扩大到涉及外国来华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技术转让、金融信贷和租赁业务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所发生的争议。其显著特点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尽可能推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只是在调解无效时,才按仲裁程序进行。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依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澳门与内地经贸往来自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密切,贸易中发生的纷争,通常也通过这个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 国际贸易仲裁   出口促进厅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常设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1954年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这个决定,该会于1956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鉴于30多年来,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为适应国际仲裁发展的需要,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由原来的受理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扩大为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为CIETAC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之一。成立于1956年,当时的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召开的第215次政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设立,根据1956年3月3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成立,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没有自己的涉外仲裁机构、外贸争议不得不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解决的历史。自70年代末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会员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也从原来的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来华建厂、中外银行之间相互提供贷款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1984年4月,该会在深圳特区设立了办事处。1988年6月,国务院批准将该会名称改为现称,并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并授权贸促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已实施30多年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修订。1988年9月12日,在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举行的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此规则已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与暂行规则相比,新规则更加接近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做法,据此规则,贸促会首次聘请了外籍和港澳人士作为仲裁员。与此同时,1989年1月,CIETAC将其在深圳设立的办事处改为深圳分会,1990年4月设立了上海分会。自 1989年以来,CIETAC每年新受理的案件都在200件以上,1993年已超过300件,就受案数量而言,CIETAC已跃居世界前列,成为国际上最繁忙的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其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也已得到了海内外商业界的好评。

☚ 仲裁申请书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0000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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