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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海上运输重要事项的各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该协定于1975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订,从1977年3月29日起生效。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境内设有有效管理部门的缔约另一方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一切形式的税捐。该协定还对两国海上运输的一些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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