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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湾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劳动契约谓约定劳雇关系之契约”。劳动契约法规定,“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在从属关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劳动契约为双方契约、有偿契约、诺成契约、连续性契约、以劳动为给付目的契约。劳动基准法中所规定的“劳工”,为“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雇主”为“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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