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田制思想 中国古代田制思想中国古代田制思想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土地问题的各种方案所体现的土地所有权思想和土地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井田论”、“限田论”、“屯田论”、“占田思想”、“均田论”、“惟农有田论” 等思想。 井田论 战国以来历代思想家关于井田制问题的议论。井田制相传是古代农村公社的一种土地制度。战国时孟子最先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孟子·滕文公上》 说: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其主要内容是: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同上)即把耕地划成井字形方块,每井九百亩,每块百亩,中间百亩为公田,周围八百亩为八家农户私田。八家无偿耕种公田,提供劳动地租。孟子所推崇的井田制不仅仅只是井田制的土地划分,还包括生产、分配方式及治理之术,对后世的田制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初,博士韩婴将 《孟子》 井田图案予以补充,董仲舒也称 “秦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买卖。” (《汉书·食货志》)东汉何休进一步充实其内容,并加以润色。魏晋以后,人们将 《周礼》 中所谓“井牧其田野” 解释为农村实行过井田制,并将 《周礼》 中的沟洫制度融合于孟子的井田图案,说每百亩田、每一井田的四周都有沟洫涂径环绕,把它描绘成阡陌纵横、沟川环绕的图景。孟子在描绘井田制时曾对其大加推崇,以后历代思想家不断对其发表议论,使其成为有关土地制度问题的重大议论之一。 限田论 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思想,我国古代地主阶级思想家提出的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主张之一。首先提出这种思想的是西汉董仲舒。他认为自从商鞅变法以后,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使得国家与豪强专擅了川泽山林之利,杜绝了人民谋生之路,危及统治阶级的政权。因此,他提出应该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 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汉书·食货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的限田主张,虽然它对限田的数量和办法,均无说明,但对后世人们探讨封建社会中的土地问题有巨大帮助。 西汉末年,师丹重提限田,孔光、何武等还提出占田不得超过30顷,汉哀帝并据之颁布了限田诏书,因遭大臣、贵族反对,搁置未行。以后,东汉荀悦提出过“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 (《文献通考·田赋》)唐朝陆贽提出过: “凡所占田,均为条限。” (《均节赋税恤百姓条》)宋仁宗下过限田诏,规定 “公卿以下毋得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文献通考·田赋》)宋朝的李觋觏、苏洵,元朝的赵天麟、郑介夫和明朝的丘浚也都提出过类似主张。虽都未能实行,但限田思想却是中国历史上一种与均田、井田思想并存的、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思想。它揭露了土地兼并的严重危害,反映了农民疾苦,引起了人们对土地问题的重视。 屯田论 古代主张组织人民或派遣军队在指定地区以预定方式进行长期或短期开垦耕作活动的思想。汉初,晁错主张“徙民实边”,(《汉书·晁错传》)并提出较周密细致的移民政策。桑弘羊也认为屯垦“散中国肥饶之余,以调边境”,(《盐铁论·地广》)是使边疆与内地经济水平接近的手段。东汉末年,曹操创立民屯,使民屯服务于恢复经济和安定社会秩序,并开始注重经济效益问题。民屯采用分成租制,这便成为以后民屯的基本地租制度,也为后期军屯所采用。明代,屯田已不仅是国防经济的特殊手段,更被作为固定的财政开源办法。继元代虞集提出动员私人资金组织开垦的商屯方式后,明代也创建了商屯方式,即将盐商资本作为屯垦的经济来源和军屯的辅助力量。 占田思想 西晋采取限制占田和征收田课的思想。三国末年,经过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大减,屯田制度弊端丛生,趋于瓦解。世族豪强乘机大肆兼并田泽,扩大荫附,农业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国家财政和人民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社会矛盾极为尖锐。为解决这种严重问题,西晋朝廷提出了实行占田制的主张,其指导思想是限制土地兼并,限制劳动力过多地向世族大地主依附,保证田课征收,缓解社会矛盾。并规定了贵族及官僚占田限额和荫蔽依附劳动力的限制,也规定了一般农户的占田与课田数目,以课田亩数作为在占田限额内必须缴纳地租的亩数。由于一般占田数目多于课田数目,农户就可以享受部分免租田的收入。这些规定和主张虽未得到切实贯彻,但对后来均田思想的出现具有一定影响。 均田论 北魏至唐初封建统治解决土地问题的一种主张,是我国古代继限田思想之后提出的又一影响较大的田制改革思想。由北魏李安世最早明确提出均田主张,并上书孝文帝,提出均田的建议,为孝文帝采纳,遂颁布均田令。李安世在均田疏中指出,实行井田制是使土地占有平均,抑制兼并,解决贫富不均的理想的土地制度,但现在要复井田是不可能的。可行的办法是均量土地,按一定的标准分配给农民,使 “力业相称”,即劳动力与占有的土地数量相适应,从而 “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魏书·李安世列传》)既可使农民有土地以谋生,又可限制豪右兼并土地。《均田疏》 还详细分析了当时广泛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争讼问题,即因战乱长期流亡在外的大批农民,因返乡而与现在的土地占有者之间的纠纷。李世安提出了果断解决的办法,即以占地的一定年限为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同上)对于由此而失地的农民,国家通过均田的办法,“均给天下之田”,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由此可见,李世安的均田建议一方面是要安置回归的流民,把农民束缚在国有土地上,使他们有谋生的手段,并为国家提供赋税收入。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豪强的土地兼并,有利于缓和矛盾,巩固统治秩序。由于均田制对缓和上述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从北齐、北周,直至隋唐,被历代王朝所采用。 惟农有田论 清代王源提出的只有自耕农民才有权购买土地或占有土地的主张。语见 《平书》 卷七: “明告天下以制民恒产之意。谓民之不得其养者以无立锥之地; 所以无立锥之地者以豪强兼并。今立之法: 有田者必自耕,毋募人以代耕。自耕者为农,更无得为士为商为工。……不为农则无田,士商工且无田,况官乎?官无大小皆不可以有田,惟农为有田耳。天下之不为农而有田者,愿献于官则报以爵禄,愿卖于官则酬以资,愿卖于农者听,但农之外无得买。而农之自业一夫勿得过百亩。” 王源明确提出 “有田者必自耕”、“惟农为有田耳”,指出不自耕的地主阶级、士、商、工和官僚集团无资格占有土地,这是 “耕者有其田” 思想的先声。但王源把这一思想的实施寄托于封建统治阶级,因而成为无法实现的幻想。 ☚ 中国古代分工思想 中国古代赋税思想 ☛ 中国古代田制思想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等方面的理论和主张。(1) 在先秦时期,最流行的田制思想是孟子(约前372—前289)的井田思想:“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这是一种在劳役地租基础上的村社土地占有制。另外,《周礼》讲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的井田制度。它没有公田,实行“任农以耕事,贡九谷”,是在实物地租基础上的平分土地的制度。这两种井田制度所构成的井田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经常被思想家们在寻求解决土地问题方案时所援用。(2) 汉朝建立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董仲舒(前179—前104)指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广大无地农民“或耕豪民之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贫富悬殊,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为此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澹(瞻)不足”(《汉书·食货志上》)的主张,但无具体的限田内容。西汉末年师丹(?—3)、孔光(前65—5)等人又提出“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的限田要求。随后王莽(前45—23)当政,宣布全国土地为“王田”,禁止买卖,规定一户丁男不过8口,拥有土地不得超过900亩;无地农民由国家授地,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但这一政令最终未能实行。东汉末年荀悦(148—209)提出“耕而勿有”的土地方案,即耕种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仲长统(179—219)则坚决主张复井田,他的方案实质上是一夫百亩的限田制。(3) 南北朝时李安世(443—493)提出均田建议,为北魏孝文帝(拓跋弘,467—499)所采纳。均田制规定: 露田男受40亩,女受20亩;麻田男受10亩,女受5亩。年老身死时交还,不得买卖。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矛盾,因此自北魏至唐代前期实行了200多年之久。唐开元以后,这一制度逐渐为租佃制取代,均田思想趋于泯灭。(4) 宋代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政策,土地私有观念已十分普遍。李觏(1009—1059)、苏洵(1009—1066)等人主张限田,而王安石(1021—1086)、叶適(1150—1223)等人则认为限田、均田都是徒劳无益的。朱熹(1130—1200)等人则只强调“正经界”,目的在于“正版籍,均田税”,而不是田制本身。(5) 明清之际黄宗羲(1610—1695)主张行井田,他以屯田为例论证井田之可行,其实是一种空想。王夫之(1619—1692)则否定井田制之存在,也反对限田、均田,认为只须减轻赋役、澄清吏治,就能使“兼并者无可乘”,而实现“人可有田而田自均”的目的。清初颜李学派的王源(1648—1710)提出“惟农为有田”和“有田者必自耕”的主张,成为近代“耕者有其田”思想的先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