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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1987年8月5日发布。主要内容有: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是当前、债券等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人民银行各级行处必须深入贯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各级行处要全面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工作;对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活动,无论向企业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会公开发行,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发行,无论发行额大小,都要加强管理;人民银行在审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时,要严格掌握股票、债券规范化的原则,股票不能还本、债券不能参加分红,股票、债券持有人应根据两种证券的不同性质,享有不同的权益,承担各自的风险,债券一般不能搞有奖发行;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票面格式应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向人民银行提供样张备案;企业的所有有偿社会集资,均应采取股票债券形式;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一个企业一次发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总行审批,该数额以下的由省级分行规定审批权限,报总行备案;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须经人民银行审批,跨省区发行的股票、债券的转让,应报总行审批;经营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机构,目前仅限于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要积极组织,认真管理,保证同业拆借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同业拆借市场仅限于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进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的一倍,任何金融机构,其拆进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建立金融市场业务活动档案,并按总行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业务报表,各级分行要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各地各级人民银行已经制定的关于股票、债券和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凡与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精神不符者,应立即停止执行,及对加以修改。

☚ 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市场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000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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