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89年5月22日发布。通知指出,制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全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管理。还指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为,一个月月利率5.85‰;三个月月利率为6.93‰;六个月月利率8.25‰;九个月月利率9.33‰;十二个月月利率10.5‰。在此范围内,利率可以下浮,下浮的幅度由各发行单位自行确定。 通知下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共计21条。其主要内容有: ❶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其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其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个人发行的面额不得低于500元,对单位发行的面额不得低于500元。其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 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各发行单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最高限度之内,自行确定其所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 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❻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采取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方式发行。不记名的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的采用背书方式转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但各银行均不得办理自己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❼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 ❽各类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要事先制定发行办法或章则,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批准。报送的内容包括:发行数额;期限种类;面额种类;利率;转让、挂失、兑付等手续规定。 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式样由各银行总行统一设计,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各发行单位应按其总行制定的式样印刷,送印前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 ❿各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1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以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或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信托部)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代理发行股票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00001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