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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关于军队士兵服现役的军事行政法规。各级领导和机关实施兵员工作的基本依据。1988年9月23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施行。共7章54条。对士兵的职责、管理、军衔、待遇以及退出现役等都作了明确的确定。如关于士兵的职责,《条例》规定:“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职守,刻若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关于士兵的军衔,《条例》按等级分为:(1)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2)军士:上士、中士、下士。(3)兵:上等兵、列兵。共三等七级。比50年代新增设了 “军士长”、“专业军士” 二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1988年8月13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3日发布施行。共7章54条,对现役士兵的职责、士兵的服役管理、士兵的军衔、士兵的奖惩、士兵的待遇、士兵退出现役等作出了规定。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士兵军衔分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结合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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