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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为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制度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1955年2月8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颁发。1963年修改后重新颁布。1965年因取消军衔制,《条例》终止执行。1978年又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88年9月5日,又作了修改,并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颁布了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条例》共7章42条,对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培训、考核、职务任免、奖惩、待遇、退役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与过去的条例相比,在现役军官基本条件、培训体制、任职最低年限和最高年龄、能上能下、奖惩等方面增加和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❶1955年2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分7章54条。其主要内容如下: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军官的军衔设置为4等14级,即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选择军官和任命军官的职务,应以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为依据。此外, “条例”还对现役军官的来源,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首次授予尉官军衔的条件,军官编制军衔,军衔晋级、降级与剥夺,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现役派遣军官和预备役军官的管理等作了规定。
❷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2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修正后的条例共分7章53条。1965年取消军衔制,该条例随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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