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9年10月7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施行。计38条。规定指出: 全军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财经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军统一的财务、物资标准和规章制度。凡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均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1) 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2) 罚款: 一般不超过违反财经法规的款额; 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经法规款额的两倍。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1) 行政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职或降级 (衔);撤职; 开除军籍 (对职工开除公职)。(2)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两个月的基本薪金、工资。对士兵不准罚款。违反财经法规触犯《刑法》和 《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还对处罚的具体尺度作了详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9年10月7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施行。该规定共38条。其主要内容有:(1)对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罚款的处罚;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级、降衔,撤职,开除军籍(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和罚款,但对士兵不准罚款。(2)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款额和物资,无论数额大小、数量多少,都应区别情节,作出没收、收缴、追回等处理。 (3)对违反财经法规而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各种类型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分别规定了行政处分的办法和罚款的数额比例。 (5)对违反财经法规者,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可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6)对违反财经法规进行处罚的权限和手续等。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