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司法机关组织法规。1932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共6章41条。规定:(1)区、县、省各级政府内须设立裁判部,城市设立裁判科。除现役军人及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都归裁判部审理。(2)下级裁判部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部,同时受同级政府主席团的指导。裁判部在审判方面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在司法行政上则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指导。司法人民委员部有委任和撤销裁判部长及工作人员之权。但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省执行委员会,得行使临时最高法庭和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职权。(3)省裁判部内得设立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则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检察员管理案件的预审事宜,并代表国家为原告人向法庭提起公诉。(4)确定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制度、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上诉期间为两星期)和死刑复核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审判组织法。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公布。共6章41条。第1章:总纲。主要规定裁判部的性质是法院未设立之前的临时司法机构,审理除现役军人及军事工作人员以外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第2章:“裁判部的组织系统”。主要规定城市、区、县、省各级政府内设立裁判部或裁判科;下级裁判部隶属裁判部,同时,裁判部应受同级政府主席团的指导;裁判部在审判方面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在司法行政方面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区、县、省各级裁判部的组成人员及职责;各级裁判部下设看守所,以监禁未审判的犯人或判决短期监禁的犯人;县、省两级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监闭判处长期监禁的犯人,等。第3章:“法庭之组织及其审判之手续”。主要规定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包括巡回法庭)的职权;陪审是以资格、权限、审判合议、公开审判、回避、辩护、上诉、死刑复核等制度。第4章:“各级裁判部的权限”。主要规定裁判部有权对被告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的权力;各级裁判部的职权;实行两审终审;死刑案件须送最高法庭批准,等。第五章:“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主要规定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1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1人;检察员管理案件的预审,预审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做出结论,再转交法庭审判;发觉犯罪,在必要时检察员有先逮捕犯人之权:有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权利,并制作笔录;开庭审判时,检察员以国家原告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出席法庭告发。第6章:“附则”。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有随时修改和停止该条例之权,该条例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的形式公布。在江西、福建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范围内,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自条例送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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