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由人民代议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927年国民党背叛革命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相继建立了许多革命根据地。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并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22日召开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除文字上的修改外,主要是在第一条增写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重要内容。修改通过后的“宪法大纲”,全文仍是17条,主要内容: (1)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巩固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并保证其在全中国的胜利。(2) 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在它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的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3) 明确了苏维埃国家内人民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第4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基础上,平等地享有参政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都享有劳动权、生存权、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以及信教自由等等。(4) 确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第8条宣布:中华民族是完全自由与独立的,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等等。第15条宣布: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世界革命战士给予居留在苏维埃区域的权利。还规定,居住在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受到政府的保护(第16条)。“宪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革命斗争和以后民主政权的制宪工作,起到了重大作用。尽管它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从名称到结构还存在一些缺陷,还不是一部完整的正式宪法,但是,它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进行革命斗争,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宪法文献。1931年11月7日由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又经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全文共17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是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工农劳苦民众享有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并保障“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规定维护工农劳苦民众利益的劳动、土地、财经、军事、教育、宗教方面的政策;规定彻底解放妇女的婚姻和社会政策;规定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民族文化和语言的政策;规定维护中国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和实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对外政策。《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体现工农劳苦民众意志和明确规定工农劳苦民众是国家政权的主人的宪法性文件。它不但把工农民主革命的成果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而且把民主革命的目标以及将来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用宪法原则规定了下来,具有根本法和纲领性文件的特点。由于受当时党内“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这部《宪法大纲》规定了一些过左的政策原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基本法,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作了部分修改。全文共17条,主要内容有:(1)确认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政权。这个专政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势力,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统一中国,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经济建设,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政权的组织形式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构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日常政务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的人民委员会处理。(3)工农劳苦民众在16岁以上者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工农劳苦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婚姻自由,信教自由,以及受教育的权利等。(4)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取消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取消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特权,废除不平等条约,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收回租界、租借地,帝国主义的银行、海关、铁路、矿山、工厂地一律收回国有。(5)、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实行民族平等;对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族和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对于居住在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享有苏维埃法律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等。这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工农劳苦大众利益的宪法,它的制定为我国革命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共17条。其基本内容为: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量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规定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决案; 规定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民主权利,并用政权的力量 “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宪法大纲还规定了体现工农民主政权彻底反对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坚决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坚决保护少数民族和国际革命友人利益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财经政策、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婚姻政策、文教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098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22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共17条。基本内容是:确认政权为工农民主专政的性质,任务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统一中国,完成民主革命,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规定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会议制;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其常设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下设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法令和议决案;规定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民主权利及其物质保证;还规定了劳动、土地、财经、对外、军事、婚姻、文教、宗教、民族等政策。 ☚ 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共17条。其基本内容为: 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个专政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并在大纲中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为后来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 前苏联1977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十七条,主要内容是: (一)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是工农民主专政。专政的目的是“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制止资本主义发展,进行经济建设”,进而“走向社会主义”;(二)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是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三)规定了工、农、红军及一切劳动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剥夺军阀、地主、官僚、资本家及一切剥削阶级和反革命分子参政和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四)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 “中华民族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它是苏维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宪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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