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
为鼓励和表彰对环境保护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设立的奖励办法。2000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发[2000] 128号发布了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 的通知,该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共18条。《办法》 规定,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为个人或集体。个人获中华环境奖的,其荣誉证书、奖金授予个人; 集体获中华环境奖的,其荣誉证书、奖金授予集体。中华环境奖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 (以下简称组织委员会) 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 (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评选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推荐,采取社会推荐与个人或集体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10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中华环境奖可按捐助者意愿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支持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按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中华环境奖评选每两年进行一届。每届获奖者不超过5名,每名各获奖金10万元人民币; 另设中华环境奖提名奖若干名,每名各获奖金1万元人民币。评选结果于第二年的6月上旬公布并颁奖。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的推迟或提前,须经组织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