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❶实行委员合议制的组织法。1925年7月1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由广州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10条。1927年3月30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通过修正案,由武汉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仍为10条。明确规定国民政府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导及监督,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并指定其5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5年7月1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交广州国民政府公布并施行。该法共10条。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与监督,掌握全国政务。国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委员制,以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议执行国务。委员中推定5人为常务委员,处理日常政务,其中1人为主席。公布法令及其它国务之文书,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长署名,其不属于各部者,由常务委员多数署名,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国民政府设军事、外交、财政各部,设部长1人,以委员兼任,部的增设,须经委员会议议决,国民政府秘书处,受常务委员会指挥,办理具体日常工作。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5年7月1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通过。该法规定国民政府要接受国民党的指导和监督,实行集体领导制和议行合一的原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 1928年8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党的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以五权原则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由法制局拟出草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通过,同年10月8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共7章48条,各章为: 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附则,确立了国民政府的具体组织形式。根据“以党治国” 的原则,规定国民政府由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 “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五院分别执行该项治权,并规定了五院的具体职责和机构设置。同时规定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设立国民政府委员会,组织国务会议,国民政府主席为国务会议主席。同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选出国民政府委员、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院长,戴季陶为考试院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院长。该法在1930年11月17日、1931年6月15日及12月30日多次进行修正。(2) 1947年4月17日重新修正公布了“国民政府组织法”,该法共9章56条,在原组织法基础上增加了总则和国民政府委员会。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基本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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