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破产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依和解或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和有关罚则的法律。中国古代没有破产制度的规定。清光绪32年(公元1906年)公布施行的《破产律》,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破产法。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军阀政府于1915年拟订《破产法草案》。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1934年起草《破产法草案》、《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后,1935年7月17日公布《破产法》,同年10月1日施行。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