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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1912年8月10日由临时参议院议决通过,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公布施行,1923年4月30日修正,共23条。主要内容: (1) 民国议会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构成。参议院由各省省议会选出之议员(每省10名)和蒙古(27名)、西藏(10名)、青海(3名)、中央学会(8名)、华侨(6名)组成。众议院以各地方选举之议员组成,每80万人选举议员1名,人口不满80万人的省亦得选出议员10名。(2)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众议员任期3年。两院议长、副议长由各院议员互选。任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3) 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进行,会期为4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议事由两院分别进行,同一议案不得同时向两院提出。议院议定议案,以两院一致方能成立,一院否决之议案,不得于会期内再行提出。(4) 宪法未定以前,议会职权以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职权为准,但关于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许可逮捕议员、制定院内法规,两院各得自行。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两院非有总议员半数以上出席不得开议。议事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5) 两院如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人数2/3以上之可决,分别弹劾之。如认为国务员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议员3/4以上出席,出席人数2/3以上之可决,分别弹劾之。(6) 两院会议公开,但经国务员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可开秘密会议。(7) 临时大总统对于两院议决事件如不同意,可于咨达后10日内,声明理由,交院复议,如两院到会议员2/3以上仍执前议,临时大总统须公布施行。(8) 议员在院内的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议员。(9) 起草宪法由两院于议员内选出同数之委员进行,议定宪法由两院联合进行,联合时以参议院议长为议长,众议院议长为副议长,正副议长均有事故时,以两院副议长临时代理,非两院有总议员3/5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不得议决,但关于议宪程序,以两院议员总数过半数之出席开议,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议决。根据此组织法,1913年4月中华民国正式成立了第一届国会。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北洋政府初期公布并多次修改沿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迁往北京后,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于同年8月10日公布施行。全文22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由各省议会、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会,中华学会和华侨选举会选出议员组成,众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的议员组成。(2)规定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的职权为国会两院所共有。两院职权的分配大致平等,凡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他承诺事件属两院共同职权,必须以两院一致赞成方能成立。建议、质问、请求查办官吏纳贿违法、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议员逮捕之许可、制定院内法规等是两院各自的职权,由两院单独行使。(3)规定由两院议员内选出同数的委员组成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民国宪法。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之,非两院各有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得议决。根据国会组织法,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1913年4月8日在北京正式开幕,并拟定了《天坛宪草》。袁世凯解散国会后,国会组织法遂成一纸空文。1917年7月段祺瑞政府成立临时参议院,修改了《国会组织法》,减少议员人数,改变选举机构和方法,以保证段氏亲信能组成一个人数较少、便于控制的国会。段氏根据此修正案组成了“安福国会”。1920年徐世昌废除了这一修正案。曹锟当政后,再次恢复国会,着手制宪。1923年以参众两院开会议决《修正国会组织法》,4月30日公布。规定宪法议定会合会只要两院议员出席人数过半就可开议,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就可议决。曹锟据此修正案召开了“贿选国会”。1924年11月段祺瑞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取消国会,此法遂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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