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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参议院制订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体现了中华民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临时约法》是按照西方的民主共和国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制定的,规定参议院为立法机构,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并行使立法权;国务院为行政机构,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副署;法院为司法机关,独立审理民刑诉讼,行使司法权,法官有独立审判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等自由,有请愿、选举和被选举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表明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这是一个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约法,对于铲除封建专制制度,推行民主和法制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袁世凯夺取政权以后,《临时约法》成为一纸空文,不久又被袁世凯废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简称“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并于1912年2月8日通过,同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全文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7章,共56条。主要内容: (1) 首次宣布主权在民的民主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2) 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 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专章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4) 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参议院行使之立法权,享有对临时大总统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和任命国务员外交使节的同意权,以及对临时大总统、国务员的弹劾权等重要权力。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使行政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有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海陆军队,制定官制官规;有权依法律宣告戒严,代表国家接受外国大使公使,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国务总理及各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行使司法权。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的干涉。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不得解职。(5)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约法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通过方可增修。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起封建专制和个人独裁均为非法的民主观念,因而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北洋军阀的破坏以及历史条件局限,临时约法并未起到孙中山设想的制止袁世凯专制集权,保卫民国生存的实际作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 1日由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7章,56条。它参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参议院为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为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法院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根据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的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在中国宪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制定的第一个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7章56条。《临时约法》参照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民主共和制政体,采取一院制和责任内阁制。辛亥革命失败后,《临时约法》成为一纸空文,最后为袁世凯毁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089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初年的具有宪法性质的国家大法。辛亥革命后,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 56条。以 “主权在民”原则,确立“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明确宣布中国是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清政府丧权辱国、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是一个否定。约法以“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制度: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陈诉、诉讼等权利,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反映了辛亥革命的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家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精神。是孙中山在防止袁世凯的专制、保卫中华民国的斗争中制定的,为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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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Zhonghua minguo linshi yuefa

近代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简称《临时约法》。1912年3月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正式颁发。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共56条。它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国家权力、政权组织和公民权利义务等。它的指导思想,是孙中山的民权学说。明确宣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各族人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均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有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立法权属于参议院,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司法权属于法院。国家的政治制度,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交办的事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国务总理副署,才能生效。约法的修改,须由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总统提议,须议员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数四分之三议决,才能生效。《临时约法》具有革命性、民主性。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否定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使孙中山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和民权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体现,并且进一步具体化;也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它在国家机构体制上,改变了临时政府组织法大纲规定的总统制,采取责任内阁制,在约法的修改程序上也规定了许多限制,缩小总统的权力,增大国务总理和参议院的权力,目的都在于要用法律限制袁世凯独裁专制,维护新生的民主共和制度。它的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反帝反封建的纲领;所规定的人民自由也只是抽象的自由。它的颁布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尽管它被北洋军阀撕毁而成为一纸空文,但仍成为孙中山反对封建军阀统治的一面旗帜。

☚ 中华民国   袁世凯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Zhonghuaminguo linshi yuefa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按照西欧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但随着袁世凯窃夺辛亥革命胜利果实,《临时约法》成为一纸空文,后为袁世凯所撕毁。

☚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军阀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见“法学”中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见“历史”中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制订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共7章,56条。确立了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原则,废除专制政体。在政权形式上,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 的原则。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国务员 (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 由大总统任免,但必须征得参议院同意。大总统提出或公布法律,必须有国务员同时签名才能有效。法院实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外力干涉等。该约法也存在严重缺陷,未明确提出反帝任务和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条款。但它肯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制,宣布帝制为非法,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民主性。1914年5月1日被袁世凯废弃。

☚ 南北议和   孙中山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除总纲外,分设: 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等七章,共56条。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并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国家“三权分立” 的共和制度,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1) 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2) 在人民一章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民主、自由权利和承担义务; (3)规定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 参议院独立行使立法权、总统和国务院独立行使行政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4) 严格临时约法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宣告了封建帝制的覆灭,肯定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和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原则,使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与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具体化、法律化,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由于临时约法没有提出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没有赋予人民真正的民主权利,在临时约法公布不到一个月,南京临时政府即丧失了权力,临时约法也只是一纸空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zhong hua min guo lin shi yue fa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参议院制订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由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正式公布。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七章,共五十六条。其中规定: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体现了中华民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参议院为立法机关,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及行使立法权;国务院为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副署;法院为司法机关,独立审理民刑诉讼,行使司法权。同时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享有请愿、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 《临时约法》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标明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性质,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但是,袁世凯取得政权后,《约法》成为一纸空文,后为袁废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由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公布的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2月7日,在孙中山主持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着手起草,3月8日,参议院通过。该“约法”分总则、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共7章56条。主要内容为: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确立南京临时政府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下,实行民主共和政体,“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为立法机关,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和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副署;法院为司法机关,独立审理民刑诉讼,行使司法权。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在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与宪法有同等效力。这部约法文件,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法,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具有进步意义。后由于袁世凯篡夺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临时约法” 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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