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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3日由代行参议院职权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颁布,1912年1月2日修正。分临时大总统、参政院、行政各部和附则4章21条。主要内容:(1) 南京临时政府实行总统制。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得票满投票总数2/3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得参议院同意后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任用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2)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参议员3人组织之,派遣方法由各省自定,会议时每议员有一票表决权。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为准,议决后报临时大总统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临时大总统如不以为然,可交会复议,如仍执前议,临时大总统应交部执行。参议院议长由议员用无记名投票法互选。参议院未成立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参议院的职权为:议决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承诺临时大总统任用各部部长和派遣外交专使;议决临时政府预算;检查临时政府出纳;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议决暂行法律;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行政设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五部,各设部长一人。(3) 临时政府成立6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会议,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定。(4)临时政府不设国务总理。行政各部设部长1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该大纲于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施行之日废止。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组织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帝制的灭亡。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辛亥革命时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议决制定的宪法性文件。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1912年1月2日加以修正,共4章21条。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规定南京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临时大总统下分设各部,部长对临时大总统负责。参议院为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参议院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1912年1月2日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次日修正,同年3月1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时废止。该法共4章21条,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组织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体制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帝制的灭亡。明确规定南京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临时大总统下设各部,各部长对临时大总统负责。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成立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司法权由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本《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经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并公布,1912年1月2日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次日加以修正。共4章21条。它在中国历史上第1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体制的诞生,宣告封建帝制的灭亡。南京临时政府还于1月30日颁布了《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3月10日又公布了《南京府官制》作为改革地方政权机关的模式。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辛亥革命爆发后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十月十三日) 公布,1912年1月2日修正。共四章。即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21条。主要内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以得票总数超过总数三分之二以 上者当选,临时大总统有以下权力:统治全国之权,统率海陆军之权,宣战、媾和、缔约之权,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的参议员组成,每省以三人为限,并规定了参议院的八项职权;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事务。最后在附则中指出,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会议。本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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