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1952年4月28日,台湾当局代表叶公超与日本代表河田烈,在台北签订,8月9日公布。条约共14条,其要点为:(1) 终止日台之间之战争状态,如遇争执应以磋商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2) 承认“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名义和要求,放弃在中国的一切权利及利益。(3) 决定双方尽快商订一项条约或协定,发展双方的贸易、航运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等。这一条约,至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时宣告终止。 ☚ 中华民国广播电视事业协会 中华民国大事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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