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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布和施行。由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共5章36条组成。主要内容: (1) 集会游行示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 集会游行示威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3)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详细规定了在特定地区设置警戒线、人民警察予以制止的条件和程序等。(4)规定违犯本法的法律责任。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责任、犯罪的责任、赔偿责任等。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拘留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还对外国人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作了规定。该法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而制定的。为了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2年5月12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同日公布施行。是第一部关于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法律。共分5章36条,并附有刑法有关条款。立法指导思想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自由,同时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防止滥用权利的行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进行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主管机关为各级公安机关。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事先在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举行。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民族分裂的;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予许可。对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有特殊规定。对依法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禁止任何人干扰、冲击和破坏,并可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本法还规定了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和区域,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36条,分为5章:一、总则;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三、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四、法律责任;五、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节录;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办法。
……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许可: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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