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订的中国第一部对外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正式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内容有总则、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发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共50条,分为8章:一、总则;二、进境检疫;三、出境检疫;四、过境检疫;五、携带、邮寄物检疫;六、运输工具检疫;七、法律责任;八、附则。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