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条例共20条。立法宗旨是:(1)增加财政收入;(2) 排除因自然资源因素造成的企业利润水平相差悬殊和利润分配苦、乐不均; (3) 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的需要。条例规定了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额计算方法、减免税、税务登记、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纳税地点和罚则。参见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20条。本条例规定,资源税以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率为税率设计的依据,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2%的不征资源税,超过12%的,按其超过部分实行三级分级超率累进,每增加1%的销售利润率,税率增加0.5%、0.6%、0.7%。开征资源税的目的,是要调节企业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排除因资源差异而造成利润高低的苦乐不均,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 00009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