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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总则。规定立法目的、任务、统计管理体制,适用范围。(2)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3)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4)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5) 法律责任。(6)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同日,国家主席令第65号重新公布施行。共34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五、法律责任;六、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分6章,共28条。包括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28条。本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统计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则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和统计人员。本法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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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定,其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它规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但是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所提供的统计资料; 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中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同时规定,对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定的职权的; 五、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六、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共28条,分为: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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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Statistic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的第一部统计法律。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有六章二十八条,对统计的基本任务、立法目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立及职权,统计调查及统计违法的处理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后的统计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统计改革和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也参照了国际惯例。其内容分为六章: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
《统计法》制定的目的和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❶保障统计部门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避免数出多门;
❷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排除对统计工作的人为干扰;
❸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地行使统计职权,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以及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统计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行政规章,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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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TongjifaAct of Statistics of the PRC

1983年12月8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6章28条。各章分别是: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其基本内容是: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中规定: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在统计法的管理和公布中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该法还详细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分别对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企事业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等的职责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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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此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统计法。它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开拓了统计工作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广阔前景。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于1987年2月15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决定》。《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统计法》共六章34条。它的基本内容是: 规定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权利、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国家统计系统的主要职责。规定了部门统计系统的主要职责。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规定了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的管理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规定了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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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28条。本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情况。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法还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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