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3年8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同时施行。我国在建国后第一个经济合同仲裁行政法规。共5章38条。第1章总则,规定了经济合同仲裁的机构设置、裁决制度、仲裁原则、仲裁时效、仲裁机关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第2章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第3章规定了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隶属于本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受上级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仲裁机关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实行仲裁员回避制度。第4章程序,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要求。仲裁机关处理仲裁案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调解、裁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 日 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5章附则,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是在1982年3月国务院责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由国家经委、铁道部、商业部组成起草小组开始起草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吸取国外仲裁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反复审议和多次修改制定出来的。这个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计划的顺利执行,及时、正确地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3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经济合同仲裁的机关、原则,申请仲裁的期限,条例的适用范围等。第2章管辖,根据经济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或争议标的的大小、影响等规定了经济合同仲裁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选择管辖、指定管辖,确立了经济合同仲裁的管辖机关。第三章组织,对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庭的组成、权限、回避等作了规定。第四章程序,规定了申请、立案、仲裁庭调查、保全措施、开庭、调解及仲裁裁决,调解书及仲裁书的执行,不服裁决的解决等。第五章附则,规定了仲裁费用的交纳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行政程序法规。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本条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定。共5章、38条。该条例规定: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采取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仲裁原则;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个体经营户、个人同法人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纠纷。 ☚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经济合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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