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
例 是国家对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法规,国务院1984年9月12日发布。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奖励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两种。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各等均授予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章,此外,各等分别授予1.5万元、1万元和5千元奖金。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