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通常也称为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序言》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些规定包含以下主要思想:
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也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人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严格的纪律性,大公无私,最有远见,担负着彻底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历史经验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工人阶级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才能组成伟大的物质力量,把革命和建设事业进行到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集中代表我国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已经写入现行宪法,任何否定或削弱党的领导的言行,都是违反国家根本大法的。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重大决策的领导,而不是以党代政,包办一切。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经过立法程序,使党的正确主张变成国家的法律,通过党的组织活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执行宪法法律的一切规定。
❷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不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或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阶段,农民都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只有工农两个阶级结成紧密的联盟,才能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之上,才能进一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
❸知识分子是我国的依靠力量。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知识分子从整体上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即从事脑力劳动的工人阶级。因而特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支基本依靠力量,并于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❹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序言”提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统一战线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革命历史已经证实的基本经验之一。因而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总之,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努力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任务,此即完整地表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