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 该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共八章64条,主要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该法所称的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对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领导,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