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关于水路旅客运输的一项主要规章,简称“客规”,亦称“外规”。现行的“客规”于1980年8月1 日颁布执行,1981年12月1日起,交通部颁布客规的“补充规定”,作为对“客规”的补充和修订。“客规”共分4章37条,各章内容为:
❶旅客运输;
❷行李包裹运输;
❸票价、运价和客运服务费;
❹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客规”规定了船舶、港口和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共同遵守的事项,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关系,是水路旅客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客规”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和省、市、自治区航运企业在我国沿海、长江及内河载运旅客和行李包裹的营运客船。各港、航企业可依据“客规”精神,结合本航区的实际,制订对旅客携带品范围、数量和部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各港、船单位均应编印《 “客规”摘要》或《旅客须知》,将“客规”主要内容向旅客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