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等制定的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共6章24条。《条例》 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职责; 核材料管制办法,规定了实行登记、许可证等制度; 规定了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与法规,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 奖励和处罚,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对违法行为可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2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该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