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同年4月18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共八篇十九章二百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的监督; 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 查禁走私; 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开放对外贸易的港口、边境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国际航空站、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设立海关。还规定了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过境和输运货物及输运工具进行监管; 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关税的征免、货物的保管和放行; 国际邮递物名的监管、报验、征税和旅行; 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放行,政府首长和外交人员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 走私行为及其罚则、走私案件的处理; 违章案件的罚则和处理等。它的公布和实施,维护了我国海关的主权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