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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分8章共33条。对文物保护对象即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等作了明确规定。未列法律责任专章,而以 “奖励与惩罚”代替,这是立法时考虑到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性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计8章33条。第1章总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❷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❸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❹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❺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2章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第3章考古发掘。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第4章馆藏文物。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化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文物藏品禁止出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文物。第5章私人收藏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第6章文物出境。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请,经指定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第7章奖励与惩罚。对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及有关文物。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第8章附则。1961年国务院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条第31条的决定》。在第30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中,增加下列五项:
❶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❷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或处以罚款;
❸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可以处以罚款;
❹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者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
❺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第30条还增加以下规定:
❶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玩忽职守)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❷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国家保护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若干具体的增删和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1991年6月29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决定对本法第30条、第31条修正,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第47号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33条,分为8章:一、总则;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考古发掘;四、馆藏文物;五、私人收藏文物;六、文物出境;七、奖励与惩罚;八、附则。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961年国务院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生效。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共8章33条。为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制定。主要对文物保护的范围、文物的所有权、文物保护单位、考占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议会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该法共六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 1.文物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5)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考古发掘: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文物由当地行政部门指定单位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进行基本建设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处理。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许,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4.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文物: 禁止出卖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外国人。私人收藏文物可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5.文物出境: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6.其他规定: 对执行该法和保护文物的奖励; 对违反该法的处分和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 不得调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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