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交通部发布施行。共十三条。规定保证航行安全,除军事舰艇和木帆船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内河的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或虽无修复使用价值而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应当进行打捞; 对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进行解体清除,并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对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应视情况规定申请期限和打捞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沉船所有人应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打捞。沉船所有人除遇有特殊情况向有关港 (航) 务主管机关申请延期经核准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即丧失各该沉船的所有权: (1)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在申请期限内没申请或者声明放弃,或者打捞期限内没完成; (2)不属上述范围沉船,自沉没之日一年内没有申请打捞,或完工期限已满而没打捞。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打捞、拆除沉船; 有修复价值又不严重妨碍航行安全的沉船,不得解体。对不同量级沉船打捞或清除的批准权限也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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