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婚姻关系与亲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性质是不同的。婚姻关系,既可以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而建立,也可以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而解除。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论其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至于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负担,婚姻法第3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适应日后生活条件的变化,子女抚育费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合理变更,婚姻法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