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的声明1974年1月30日,韩国和日本政府在汉城签订了“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了10万平方千米的大陆架,作为韩国和日本的“共同开发区”, 由韩国和日本双方共同投资,在该区域进行勘察和开发石油、天然气。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受权声明: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的原则,东海大陆架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日本政府和韩国背着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其后, 中国政府曾经多次重申这一立场。1977年5月10日与6月9日, 日本政府分别在众议院和国会强行通过了这一协定。6月13日, 中国外交部就此发表声明指出,对日本政府这一公然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中国政府表示严重抗议。1978年4月7日和6月14日, 日本政府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了“关于实行日韩大陆架协定的特别措施法”,紧接着, 日本政府和韩国于6月22日互换了这项协定的批准书,使之“生效”。6月26日,中国外交部再次发表声明,提出强烈抗议。声明指出: “中国政府郑重重申,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任何国家和私人如果在该‘协定’所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内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