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兄弟姊妹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兄弟姊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在习惯上也有互相抚养的义务。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此作了扩大解释。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此外,兄弟姊妹之间,也可互为遗产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