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的专门机构。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成立。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刘少奇等32人为委员。1954年3月23日举行第一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并在此基础上开始工作。经过对各方面意见的详细研究,反复修改,于6月11日举行的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6月14日通过,并予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全民讨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又作了修改,再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