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9条。它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共十九条。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展我国经济。它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或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税率按超额累进计算,分五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另按所得额缴纳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其税率一律为百分之二十。还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十年以上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我国财政部批准,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与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该法还规定,外国企业开业、停业,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必须按规定的期限,逾期不缴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还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对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此外,还对外国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处理原则也作了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共19条。该法规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按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率。外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应另按应纳所得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缴纳20%的所得税。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纳税者必须按期纳税,否则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纳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国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此外,该法还就减税、免税、违反税法及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间的纠纷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1982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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