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日以国务院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同时废止。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该法。共7章,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