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予以修正。共分7章5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我国土地的基本制度和利用方针,确立了全国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土地管理机构。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立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制度。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规定土地利用的原则和土地保护的措施。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规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五章乡 (镇) 村建设用地,规定了乡(镇)村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批权利和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各种土地违法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Land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公布的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理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Th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又作了修改。共7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同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86条,分为8章:一、总则;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耕地保护;五、建设用地;六、监督检查;七、法律责任;八、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共7章57条。主要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见“行政法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共7章57条。制定本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国家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管理工作。本法就下列问题各作专章规定: (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对土地开发利用实行总体规划。(3)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 (镇) 村企业建设,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 (镇) 村建设,都应按照乡(镇) 村建设规划进行,严格履行批准手续。(5) 违反本法规定者,区别情况追究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同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86条。这部法律的成功修订,有利于强化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有利于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有利于加强土地执法和规范土地市场,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审批、调查、统计等制度。第四章耕地保护。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定了对建设占用土地的申请、审批及征用、收回、补偿等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三种。第八章附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该法还附有《刑法》关于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该法共57条,分总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1988年12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补充了其第2、40、47、51、52条。修改后其主要内容是: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禁止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归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个人使用。(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3)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并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上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决定》,同日以国务院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是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共6章,分为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该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曾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施行。共7章、57条。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基本精神是: 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同时,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它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乡 (镇) 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乡 (镇) 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的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土地管理 农业基本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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