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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8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8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70条,分为12章:一、总则;二、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三、武装力量;四、边防、海防和空防;五、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六、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七、国防教育;八、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九、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十、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十一、对外军事关系;十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uofangfaLaw of NationalDefense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防的基本法。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宣布施行。该法共12章,依次分别是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力,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国家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
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国防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家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的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法》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二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等。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国防法》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第三十条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国防法》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第四十七~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动员和动员实施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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