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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在1949年10月1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机构,中国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有力工具。以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某些组织形式和具体环节曾经有过若干变化,但其本质及组织活动原则没有变化。其基本原则有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的原则、群众路线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各个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组成、职权范围和组织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各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规定。
建国初期的国家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全国各族各界人民的代表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了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等宪法性文件和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起草的、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广泛讨论的宪法修改草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仍然规定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原有的国家机构体系上作了调整、充实,使之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82年宪法规定的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表:


宪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即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改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立法机关的规定。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员会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员会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并增加了加强基层政权的规定,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上述一系列规定,使中国国家机构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国家机关职权划分更加合理、清楚,有利于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切,将使国家机构日益巩固,有力地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更大的成就。
☚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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