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共8条。条例规定国境卫生检疫的目的是为防止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等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为此,条例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设置和任务以及对违反本条例及其实施规则者的处罚作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共八条。主要内容: 为了防止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等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在国境实施卫生检疫,并在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行李、货物、交通工具实行医学和卫生检查。未染疫者,可放行;对染疫者或染疫嫌疑人,应就地实施临时检疫,立即将染疫人隔离治疗,或送当地传染病院检疫和治疗; 对染疫嫌疑人按传染病疫种潜伏期就地诊验或留验; 对污染和有污染嫌疑的物品、交通工具等,实施除虫、灭鼠、消毒。在国内和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时,国务院可下令封锁国境的有关区域。对违反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以至法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