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77条。第1章总则10条;第2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4条;第3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27条;第4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17条;第5章法律责任15条;第6章附则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该法规定: ❶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❷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❸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以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❹使用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❼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对于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00002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