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
于双重国籍的条约 1955年4月22日,在万隆签订。主要内容是: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国籍的人,应按自愿原则,选择一种国籍。在条约生效时,具有双重国籍的成年人应在两年期限内选择国籍,否则他们的国籍被视为随从父亲的国籍; 如果同父亲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或他们的父亲国籍不明,则随从母亲的国籍。具有双重国籍的未成年人在他们成年后一年内选择国籍。在他们未成年期间,应视其只具有他们的父母双方或父方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所选择的国籍。新出生的儿童,不管在缔约国的哪一国境内出生,应随从其父母双方或仅父方的国籍。两国公民互婚后,各保有其原来国籍。双方侨民尊重侨居国的法律习惯,不参加侨居国的政治活动。双方各自依法保护对方侨民的正当权益。1969年1月,印尼政府单方面废除了这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