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司法厅、局、处、科等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任务是: 通过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其具体职责是: 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教养工作; 领导和管理培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领导人员和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 领导直属的政法院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 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 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 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 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 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等。
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司法厅或司法局; 各省辖市和地区、自治州设立司法局或司法处; 各县设立司法局或司法科。省级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