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国家公证机关依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制度。建国初期,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公证处,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公证员不仅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进行检查监督。1958年以后,公证工作一度被消弱,后来几近取消。1978年开始,公证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各地陆续重建公证处。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